理论七:为何说要多用组合少用继承?如何决定该用组合还是继承?
# 10 | 理论七:为何说要多用组合少用继承?如何决定该用组合还是继承?
在面向对象编程中,有一条非常经典的设计原则,那就是:组合优于继承,多用组合少用继承。为什么不推荐使用继承?组合相比继承有哪些优势?如何判断该用组合还是继承?今天,我们就围绕着这三个问题,来详细讲解一下这条设计原则。
话不多说,让我们正式开始今天的学习吧!
# 为什么不推荐使用继承?
继承是面向对象的四大特性之一,用来表示类之间的is-a关系,可以解决代码复用的问题。虽然继承有诸多作用,但继承层次过深、过复杂,也会影响到代码的可维护性。所以,对于是否应该在项目中使用继承,网上有很多争议。很多人觉得继承是一种反模式,应该尽量少用,甚至不用。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争议?我们通过一个例子来解释一下。
假设我们要设计一个关于鸟的类。我们将“鸟类”这样一个抽象的事物概念,定义为一个抽象类AbstractBird。所有更细分的鸟,比如麻雀、鸽子、乌鸦等,都继承这个抽象类。
我们知道,大部分鸟都会飞,那我们可不可以在AbstractBird抽象类中,定义一个fly()方法呢?答案是否定的。尽管大部分鸟都会飞,但也有特例,比如鸵鸟就不会飞。鸵鸟继承具有fly()方法的父类,那鸵鸟就具有“飞”这样的行为,这显然不符合我们对现实世界中事物的认识。当然,你可能会说,我在鸵鸟这个子类中重写(override)fly()方法,让它抛出UnSupportedMethodException异常不就可以了吗?具体的代码实现如下所示:
public class AbstractBird {
//... 省略其他属性和方法...
public void fly() { //... }
}
public class Ostrich extends AbstractBird { // 鸵鸟
//... 省略其他属性和方法...
public void fly() {
throw new UnSupportedMethodException("I can't fly.'");
}
}
2
3
4
5
6
7
8
9
10
11
12
这种设计思路虽然可以解决问题,但不够优美。因为除了鸵鸟之外,不会飞的鸟还有很多,比如企鹅。对于这些不会飞的鸟来说,我们都需要重写fly()方法,抛出异常。这样的设计,一方面,徒增了编码的工作量;另一方面,也违背了我们之后要讲的最小知识原则(LeastKnowledgePrinciple,也叫最少知识原则或者迪米特法则),暴露不该暴露的接口给外部,增加了类使用过程中被误用的概率。
你可能又会说,那我们再通过AbstractBird类派生出两个更加细分的抽象类:会飞的鸟类AbstractFlyableBird和不会飞的鸟类AbstractUnFlyableBird,让麻雀、乌鸦这些会飞的鸟都继承AbstractFlyableBird,让鸵鸟、企鹅这些不会飞的鸟,都继承AbstractUnFlyableBird类,不就可以了吗?具体的继承关系如下图所示:
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,继承关系变成了三层。不过,整体上来讲,目前的继承关系还比较简单,层次比较浅,也算是一种可以接受的设计思路。我们再继续加点难度。在刚刚这个场景中,我们只关注“鸟会不会飞”,但如果我们还关注“鸟会不会叫”,那这个时候,我们又该如何设计类之间的继承关系呢?
是否会飞?是否会叫?两个行为搭配起来会产生四种情况:会飞会叫、不会飞会叫、会飞不会叫、不会飞不会叫。如果我们继续沿用刚才的设计思路,那就需要再定义四个抽象类(AbstractFlyableTweetableBird、AbstractFlyableUnTweetableBird、AbstractUnFlyableTweetableBird、AbstractUnFlyableUnTweetableBird)。
如果我们还需要考虑“是否会下蛋”这样一个行为,那估计就要组合爆炸了。类的继承层次会越来越深、继承关系会越来越复杂。而这种层次很深、很复杂的继承关系,一方面,会导致代码的可读性变差。因为我们要搞清楚某个类具有哪些方法、属性,必须阅读父类的代码、父类的父类的代码……一直追溯到最顶层父类的代码。另一方面,这也破坏了类的封装特性,将父类的实现细节暴露给了子类。子类的实现依赖父类的实现,两者高度耦合,一旦父类代码修改,就会影响所有子类的逻辑。
总之,继承最大的问题就在于:继承层次过深、继承关系过于复杂会影响到代码的可读性和可维护性。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不推荐使用继承。那刚刚例子中继承存在的问题,我们又该如何来解决呢?你可以先自己思考一下,再听我下面的讲解。
# 组合相比继承有哪些优势?
实际上,我们可以利用组合(composition)、接口、委托(delegation)三个技术手段,一块儿来解决刚刚继承存在的问题。
我们前面讲到接口的时候说过,接口表示具有某种行为特性。针对“会飞”这样一个行为特性,我们可以定义一个Flyable接口,只让会飞的鸟去实现这个接口。对于会叫、会下蛋这些行为特性,我们可以类似地定义Tweetable接口、EggLayable接口。我们将这个设计思路翻译成Java代码的话,就是下面这个样子:
public interface Flyable {
void fly();
}
public interface Tweetable {
void tweet();
}
public interface EggLayable {
void layEgg();
}
public class Ostrich implements Tweetable, EggLayable {// 鸵鸟
//... 省略其他属性和方法...
@Override
public void tweet() { //... }
@Override
public void layEgg() { //... }
}
public class Sparrow impelents Flayable, Tweetable, EggLayable {// 麻雀
//... 省略其他属性和方法...
@Override
public void fly() { //... }
@Override
public void tweet() { //... }
@Override
public void layEgg() { //... }
}
2
3
4
5
6
7
8
9
10
11
12
13
14
15
16
17
18
19
20
21
22
23
24
25
26
不过,我们知道,接口只声明方法,不定义实现。也就是说,每个会下蛋的鸟都要实现一遍layEgg()方法,并且实现逻辑是一样的,这就会导致代码重复的问题。那这个问题又该如何解决呢?
我们可以针对三个接口再定义三个实现类,它们分别是:实现了fly()方法的FlyAbility类、实现了tweet()方法的TweetAbility类、实现了layEgg()方法的EggLayAbility类。然后,通过组合和委托技术来消除代码重复。具体的代码实现如下所示:
public interface Flyable {
void fly();
}
public class FlyAbility implements Flyable {
@Override
public void fly() { //... }
}
// 省略 Tweetable/TweetAbility/EggLayable/EggLayAbility
public class Ostrich implements Tweetable, EggLayable {// 鸵鸟
private TweetAbility tweetAbility = new TweetAbility(); // 组合
private EggLayAbility eggLayAbility = new EggLayAbility(); // 组合
//... 省略其他属性和方法...
@Override
public void tweet() {
tweetAbility.tweet(); // 委托
}
@Override
public void layEgg() {
eggLayAbility.layEgg(); // 委托
}
}
2
3
4
5
6
7
8
9
10
11
12
13
14
15
16
17
18
19
20
21
22
23
我们知道继承主要有三个作用:表示is-a关系,支持多态特性,代码复用。而这三个作用都可以通过其他技术手段来达成。比如is-a关系,我们可以通过组合和接口的has-a关系来替代;多态特性我们可以利用接口来实现;代码复用我们可以通过组合和委托来实现。所以,从理论上讲,通过组合、接口、委托三个技术手段,我们完全可以替换掉继承,在项目中不用或者少用继承关系,特别是一些复杂的继承关系。
# 如何判断该用组合还是继承?
尽管我们鼓励多用组合少用继承,但组合也并不是完美的,继承也并非一无是处。从上面的例子来看,继承改写成组合意味着要做更细粒度的类的拆分。这也就意味着,我们要定义更多的类和接口。类和接口的增多也就或多或少地增加代码的复杂程度和维护成本。所以,在实际的项目开发中,我们还是要根据具体的情况,来具体选择该用继承还是组合。
如果类之间的继承结构稳定(不会轻易改变),继承层次比较浅(比如,最多有两层继承关系),继承关系不复杂,我们就可以大胆地使用继承。反之,系统越不稳定,继承层次很深,继承关系复杂,我们就尽量使用组合来替代继承。
除此之外,还有一些设计模式会固定使用继承或者组合。比如,装饰者模式(decoratorpattern)、策略模式(strategypattern)、组合模式(compositepattern)等都使用了组合关系,而模板模式(templatepattern)使用了继承关系。
前面我们讲到继承可以实现代码复用。利用继承特性,我们把相同的属性和方法,抽取出来,定义到父类中。子类复用父类中的属性和方法,达到代码复用的目的。但是,有的时候,从业务含义上,A类和B类并不一定具有继承关系。比如,Crawler类和PageAnalyzer类,它们都用到了URL拼接和分割的功能,但并不具有继承关系(既不是父子关系,也不是兄弟关系)。仅仅为了代码复用,生硬地抽象出一个父类出来,会影响到代码的可读性。如果不熟悉背后设计思路的同事,发现Crawler类和PageAnalyzer类继承同一个父类,而父类中定义的却只是URL相关的操作,会觉得这个代码写得莫名其妙,理解不了。这个时候,使用组合就更加合理、更加灵活。具体的代码实现如下所示:
public class Url {
//... 省略属性和方法
}
public class Crawler {
private Url url; // 组合
public Crawler() {
this.url = new Url();
}
//...
}
public class PageAnalyzer {
private Url url; // 组合
public PageAnalyzer() {
this.url = new Url();
}
//..
}
2
3
4
5
6
7
8
9
10
11
12
13
14
15
16
17
18
19
20
还有一些特殊的场景要求我们必须使用继承。如果你不能改变一个函数的入参类型,而入参又非接口,为了支持多态,只能采用继承来实现。比如下面这样一段代码,其中FeignClient是一个外部类,我们没有权限去修改这部分代码,但是我们希望能重写这个类在运行时执行的encode()函数。这个时候,我们只能采用继承来实现了。
public class FeignClient { // feighn client 框架代码
//... 省略其他代码...
public void encode(String url) { //... }
}
public void demofunction(FeignClient feignClient) {
//...
feignClient.encode(url);
//...
}
public class CustomizedFeignClient extends FeignClient {
@Override
public void encode(String url) { //... 重写 encode 的实现...}
}
// 调用
FeignClient client = new CustomizedFeignClient();
demofunction(client);
2
3
4
5
6
7
8
9
10
11
12
13
14
15
16
17
18
19
20
尽管有些人说,要杜绝继承,100%用组合代替继承,但是我的观点没那么极端!之所以“多用组合少用继承”这个口号喊得这么响,只是因为,长期以来,我们过度使用继承。还是那句话,组合并不完美,继承也不是一无是处。只要我们控制好它们的副作用、发挥它们各自的优势,在不同的场合下,恰当地选择使用继承还是组合,这才是我们所追求的境界。
# 重点回顾
到此,今天的内容就讲完了。我们一块儿来回顾一下,你需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。
1.为什么不推荐使用继承?
继承是面向对象的四大特性之一,用来表示类之间的is-a关系,可以解决代码复用的问题。虽然继承有诸多作用,但继承层次过深、过复杂,也会影响到代码的可维护性。在这种情况下,我们应该尽量少用,甚至不用继承。
2.组合相比继承有哪些优势?
继承主要有三个作用:表示is-a关系,支持多态特性,代码复用。而这三个作用都可以通过组合、接口、委托三个技术手段来达成。除此之外,利用组合还能解决层次过深、过复杂的继承关系影响代码可维护性的问题。
3.如何判断该用组合还是继承?
尽管我们鼓励多用组合少用继承,但组合也并不是完美的,继承也并非一无是处。在实际的项目开发中,我们还是要根据具体的情况,来选择该用继承还是组合。如果类之间的继承结构稳定,层次比较浅,关系不复杂,我们就可以大胆地使用继承。反之,我们就尽量使用组合来替代继承。除此之外,还有一些设计模式、特殊的应用场景,会固定使用继承或者组合。
# 课堂讨论
我们在基于MVC架构开发Web应用的时候,经常会在数据库层定义Entity,在Service业务层定义BO(BusinessObject),在Controller接口层定义VO(ViewObject)。大部分情况下,Entity、BO、VO三者之间的代码有很大重复,但又不完全相同。我们该如何处理Entity、BO、VO代码重复的问题呢?
欢迎在留言区写下你的答案,和同学一起交流和分享。如果有收获,也欢迎你把这篇文章分享给你的朋友。
# 精选评论
点击查看
我个人感觉VO和BO都会采用组合entity的方式,老师是否可以在下一节课课聊聊上节课留下的思考题,您的处理方式?
我的观点比较极端,用接口,组合和委托代替继承。原因如下: 1.人无法预知未来,现在比较稳定的类继承关系将来未必稳定。 2.两种设计之间的选择耗费资源,每次都要为这个问题拿捏一下,甚至争论一下,不如把争论放在业务逻辑的实现上。 3.相对于接口+组合+委托增加的复杂度,代码统一成接口+组合+委托带来的好处更多,利于阅读和交流,毕竟读代码的次数大于写的次数,读一种类型的代码的难度远低于读两种类型。 4.新的编程语言让接口+组合+委托变得容易,例如Kotlin就有专门的语法糖支持,消除了很多模板代码。 5.接口+组合+委托符合矢量化思想,那就是将物体特征分成不同的维度,每个维度独立变化。继承则是将物体分类,抽取共性,处理共性,操作的灵活性大打折扣,毕竟现实中的物体特征多,共性少。
打卡✔ 看完之后有种感觉,我们平常写的spring的依赖注入这种形式,是不是就是跟组合,委托这种模式啊
publicclassFeignClient{//feighnclient框架代码
feighn->feign勘误~
现代军事武器中的开发都在追求模块化开发,这样装备之间通用性更强,战损时随时可以替换掉损坏的模块,这样又可以重新作战,当要增强坦克某一部分的性能时,仅改进对应的模块就行,感觉很像组合的思想。就像文中说的,对于结构稳定,层次浅的地方完全可以用继承,或者说可以局部用继承,比如VO层,对于用户检验,分页等都可以抽象出来
Entity,也称为DO(DataObject),与数据库表结构一一对应,到过DAO层向上传输对象,应独立为一个类。
BO,VO可以采用继承或者组合的方式,复用DO的代码。
谨慎使用继承方式来进行扩展,不得已使用的话,必须符合里氏替换原则,父类能够出现的地方子类一定能够出现。
打卡✔ 老师好,今天刚用继承优化了代码臃肿的问题,但是感觉好奇怪,请老师指导: 所有的消息都会先到一个A类中,在A类中,根据消息类型,比如类型1234去处理不同的业务,每一类的业务都需要处理对应数据,原本随着消息类型的增加不断往这个A类中扩展代码,导致不好维护,所以我对每个业务模型建对应的类继承这个A类,在A类中将消息转给对应类去处理,其实new一个类将所有参数传过去也可以,但是因为参数太多太多不美观,所以使用了继承,但回过头来想,我的继承只是被动使用的,好像和继承的原理相违背
<?php //叫 interfacejiaoable { publicfunctionjiao(); } //飞 interfaceflyable { publicfunctionfly(); } //下单 interfaceeggable { publicfunctionegg(); }
//叫的实现类 classjiaoablityimplementsjiaoable { publicfunctionjiao() { echo'jiao'; } }
//鸵鸟类 classtuoniaoimplementsjiaoable,eggable { private$jiaoobj;
publicfunction__construct() { $this->jiaoobj=newjiaoablity(); }
publicfunctionjiao() { $this->jiaoobj->jiao(); }
publicfunctionegg() { echo'我是鸵鸟我会下单'; } }
//麻雀类 classmaqueimplementsjiaoable,flyable { private$jiaoobj;
publicfunction__construct() { $this->jiaoobj=newjiaoablity(); }
publicfunctionjiao() { $this->jiaoobj->jiao(); }
publicfunctionfly() { echo'我是麻雀我会飞'; } }
1.bovo和entity三个命名在现在面向服务而非页面的后端编程,并不合适。 2.这里最好用组合。entity是最小的实体单元,bo可能面对多个entity聚合,vo可能面对多个bo聚合,这种场景下,显然组合更适合。虽然也存在entity和bo一对一的场景,或者bo中只有一个主entity的场景,这种场景用继承倒也不为过。但是,为了套路单一,减少阅读思考,统一组合便是,没必要再引入继承。
3.老项目里面,代码已经高度耦合,而且不是面相接口写的代码,那么整体改动成本会很大。这种情况下用继承实现多态我觉得挺合适。
4.java1.8提供接口的方法默认实现后,我觉得继承的处境真的挺尴尬,新项目反正能用继承实现的用组合也可以。所以除非父子关系特别明显(继承不深其实比组合直观),不然没什么必要用继承了。
谈谈对下面一段话的理解:
“我们知道继承主要有三个作用:表示is-a关系,支持多态特性,代码复用。而这三个作用都可以通过其他技术手段来达成。比如is-a关系,我们可以通过组合和接口的has-a关系来替代;多态特性我们可以利用接口来实现;代码复用我们可以通过组合和委托来实现。所以,从理论上讲,通过组合、接口、委托三个技术手段,我们完全可以替换掉继承,在项目中不用或者少用继承关系,特别是一些复杂的继承关系。”
理解或总结如下:
1、“比如is-a关系,我们可以通过组合和接口的has-a关系来替代”,我的理解为:is-a意味着has-muilti-a's或者has-all-needed-a's。故而需要实现多个接口,而接口抽象的是操作或者方法而非数据(数据和方法的抽象由抽象类来完成),所以具体的操作要由被组合进来的类对象来完成,站在类间关系的角度来看,外部类和被组合类之间的关系被称为“委托”。
2、这里面,被组合类的代码被抽象到了接口中,或者反过来说接口的具体操作下沉到了被组合类中,这就是“代码复用我们可以通过组合和委托来实现”的含义,代码被不同的被组合类“分门(类)别类”的复用了。
3、“多态特性我们可以利用接口来实现”,因为接口代表了某种契约,而多态就是用子类代替父类。只要实现了某种接口,按照契约,自然就可以在某些方面或某种程度上代替父类。所以我觉得接口是“更细粒度更多控制的更有节制的继承”。
回到本课的问题。
之前的课说到VO,BO,Entity是典型的面向过程的编码,里面基本都是数据,没有方法。那么自然不可以用接口来减少代码的重复,只能用继承了。
但是MVC的结构,我理解它是一种分层客户端服务器架构,LayeredClient-Server,每一层为其之上的层服务,并使用其之下的层所提供的服务。为了减少层之间的耦合,必要的重复是可以的。
很多同学提出复用Entity(DO),我有不同意见:若修改DO,可能会影响到BO和VO。 我们都知道DO对应数据表,如PersonDO类有id,age,name。 若现在需求改变,age要从政府系统获取,原有的Person表要删除age字段,相应的DO类就要修改,UI仍然显示person.age。BO、VO有如果使用了DO就会受到影响。 为了降低影响,BO,VO考虑使用PersonDTO。 上面的例子中DTO中保留Person.age属性,在Service层中将DO转换为DTO,转换时PersonDTO.age从其他系统获取。 这样虽然增加了代码量,对DAO层的修改影响降到最低。
因为Entity,BO,VO都是描述对象的,只不过是用于不同目的的对象,这些对象之间会有很多重复的元素定义,针对这样的重复定义,我倒是感觉可以使用继承,将重复的那些元素都提取出来作为父类,然后entity,VO,BO去继承这个父类,在实现自己独有的元素。而接口主要是针对不同能能的复用,用在E,B,V身上并不合适。
这次的思考题正好也是困惑我很久的问题,看看大家有什么好的方式。 之前我的做法是用组合+委托的方式,但发现这种方式其实还是无法实现分层,即间接的将两个硬关联起来,增减属性的时候需要同时修改两个对象的代码; 如果是继承关系,那么相当于多出一个类,让三个对象同时继承该类,但这个新衍生出的对象又怎么理解它呢?它与其他三个对象是否有is-a的关系?不能单纯的为了复用而继承。 最后我极端的做法是将三者合为一体,抽象理解成“数据承载对象”…哈哈,但是这个对于VO对象,通常需要根据接口要求返回特定格式的数据,所以变成不伦不类的对象了。 😭
这个问题困扰我很久了。现在写代码的时候有时候会直接把Entity返回。除非有组合数据采用vo。🤣
课堂讨论answer: Entity,Bo,Vo三者之间,显然并不存在is-a关系,首先排除使用继承。
其次三者间也并非是严格的has-a关系,halfmeasure之一是考虑使用组合(composition)+委托(delegation)的方式解决代码重复的问题,但并不是我心中的最佳答案.
我的答案是不解决三者间的代码重复问题。ValueClass就只是ValueClass,代码重复并不是业务上的代码重复,那就让它重复吧.
VO——》BO——》Entity
目前项目中确实存在很多实体类都有同样的属性,至于怎么合理的应用还没有思考过。看了老师的文章之后,是不是要考虑用组合模式来优化。